高位消防水箱的設置位置應高于其所服務的水滅火設施,且有效水位應滿足水滅火設施最不利點處的靜水壓力,并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一類高層民用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10MPa,但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不應低于0.15MPa;

  2.高層住宅、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多層公共建筑,不應低于0.07MPa,多層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工業建筑不應低于0.10MPa,當建筑體積小于20000m³時,不宜低于0.07MPa;

  4.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等自動水滅火系統應根據噴頭滅火需求壓力確定,但最小不應小于0.10MPa;

  5.當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滿足本條第1款~第4款的靜壓要求時,應設穩壓泵。

  對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高度或至最不利水滅火設施的靜水壓力作了技術規定。

  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TJ16-74規定屋頂消防水箱壓力不能滿足最不利消火栓的壓力,應設置固定消防水泵,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45-82提出臨時高壓消防給水系統,屋頂消防水箱應滿足最不利消火栓和自動噴水等滅火設備的壓力0.1MPa要求;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95規定當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時,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07MPa;當建筑高度超過100m時, 高層建筑最不利點消火栓靜水壓力不應低于0.15MPa。

  消防水箱的主要作用是供給建筑初期火災時的消防用水水量,并保證相應的水壓要求。水箱壓力的高低對于撲救建筑物頂層或附近幾層的火災關系也很大,壓力低可能出不了水或達不到要求的充實水柱,也不能啟動自動噴水系統報警閥壓力開關,影響滅火效率,為此高位消防水箱應規定其有效壓力或者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