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水回用水質標準與污水綜合排放標準的關系
國家為控制水污染,保護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和海洋等地表水以及地下水水質的良好狀態,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平衡,促進國民經濟和城鄉居民收入的發展,制定了《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 8978-1996)。該標準根據排水系統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劃分為三個級別。當把經過預處理的污水回用于某一局域時,除了要保證回用水的使用及其最終排放不影響受納的環境水體的使用功能外,還要保證其最終出水符合與受納水體的功能相對應的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及地方污水排放標準,并要符合污染物總量控制要求。
2、中水回用作地下水人工回灌對其水質的要求
地下水人工回灌的回用水水質是人們十分關注的問題。鑒于水的地層滲透不能有效地去除水中水中的有機污染物質,而且不能作為一種水處理手段。不恰當的回用水地下回灌可能造成含水層和地下水難以消除的近期和長期的污染。因此,一些國家對回用水地下水回灌十分慎重,例如在美國,為防止長島Nassan層地下水超采而產生的海水入侵,就要求地下水人工回灌。對回用水回灌的嚴格控制主要是避免污染地下水源。地下水人工回灌的水質要求取決于當地地下水的用途、自然與衛生條件、回灌過程含水層對水質的影響及其他技術經濟條件。回灌水的水質應符合一下條件:地下回灌的回用水水質達到或超過飲用水標準,回灌后不會引起區域地下水的水質變壞和污染;不會引起井管或濾水管的腐蝕和堵塞。